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,切实发挥基层党委在研究所的政治核心作用。现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基层党委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,在研究所的发展中起政治核心作用,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,对本单位贯彻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,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,并参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。
第三条 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紧紧围绕研究所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,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;要研究新情况,解决新问题,创造新方法,充实新内容,总结新经验;严格党内生活,严肃党纪,建立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,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第二章 基层党委的设置
第四条 基层党委会由5人组成,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报党组批准;基层党委设组织、宣传、纪检、统战、群工委员,委员可兼职;基层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由基层党委会选举产生,报院党组批准,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院党组直接任命。
第五条 基层党委任期4年,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必须经院党组同意,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,委员出缺应及时增补。
第六条 基层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忠诚于马克思主义,并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,党性强,修养好,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,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,作风正派,不谋私利,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,密切联系群众,有较高的群众威信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熟悉党务工作并有奉献精神。
第三章 基层党委的主要职责
第七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,抓好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;基层党委工作应紧紧围绕研究所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来开展,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团结带领职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。
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及本级组织的决议、决定;保证正确的办所方向。
第九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;对职工进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,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、党风廉政等方面教育。
第十条 全面领导和统一部署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紧密结合形势任务、研究所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和职工的思想实际,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,开展生动活泼、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,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;加强研究所文化建设,形成积极进取、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念、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,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科研文化;紧紧围绕科研目标,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,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科研创新。
第十一条 加强基层党委的自身建设。加强学习,努力把基层党委建成学习型的基层党组织;讲党性、讲团结,凡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,基层党委委员应率先做到;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,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;基层党委书记应以身作则,团结一班人,共同做好党的工作,并经常向院党组汇报工作;基层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;党政班子的理论学习、民主生活会由基层党委负责。
第十二条 通过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工作,使所属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加强对所属支部工作的指导,选好配强党务干部队伍;探索基层党组织活动新的形式、内容和方法,严格党内组织生活,做好评优工作;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,使党员增强党性观念,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解决好思想上真正入党问题;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在研究所改革、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聪明才智;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注重提高党员素质,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,要及时教育、批评直至组织处理;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,保障党员权利不受到侵犯。
第十三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要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严格程序,成熟一个发展一个。认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,经常检查、指导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,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;注重在青年、高学历、高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;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;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。
第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。注意深入群众,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,倾听群众的呼声,畅通民主渠道,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;基层党委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、实事求是的精神,反对弄虚作假;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。
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要互通情况,相互支持,密切配合;党政领导班子研究重要问题前,应事先做好沟通工作。
第十六条 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。基层党委书记要把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加强理论学习,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,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,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,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团结、坚强的领导集体。
第十七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,配合院党组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、选拔、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,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、培养工作。
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,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。工会、共青团组织的选举要按照有关章程办理;加强民主建设,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,维护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,逐步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。
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、执行党的统战政策,做好统战工作。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情况;会同行政领导,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,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。
第二十条 做好政治保卫和稳定工作。会同行政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保密、安全教育,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;关注职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、难点问题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,保持稳定。
第四章 基层党委的工作制度
为充分发挥研究所党委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,研究所党委应执行以下制度:
(一)计划与总结制度。年初,所党委要根据院党组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,年末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和总结。
(二)党委例会制度。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;党委中心组学习每两个月举行一次; 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;党内重要情况通报随时通报。
(三)思想政治工作制度。定期了解、分析党员、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(三)党员大会制度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,学习宣传党的方针、政策,传达上级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.
(四)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。基层党委除了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,还必须参加基层党委的民主生活会。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,要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查找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,改进工作。
(五)密切联系群众制度。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注意调查研究,走群众路线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。要采取多种形式与群众交朋友,经常开展谈心活动。要联系课题组、科研中心等基层单位,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。
(六)请示汇报制度。基层党委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,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,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。
(七)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,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,应当认真处理。
(八) 无计名表决制度。支部党员大会对新发展党员实行无计名投票表决制度。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。
(九)勉戒谈话制度。对入党积极分子、拟转正预备党员以及违反所规所纪、党规党纪人员进行勉戒谈话。
(十)监督派遣制度。党委委员由党委派遣到指定的支部参加组织活动,并对支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指导。
基层党委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。基层党委、支部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,充分发挥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作用。正确处理与行政领导的关系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,依靠党员、群众开展工作。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不同意见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,按程序办事,力求工作规范化、系统化、科学化。加强调查研究,注意总结经验,勇于创新,不断提高工作水平。